學生申訴管理規定

發布時間:2017-10-24瀏覽次數:683
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 為規範學生校內申訴製度,保證學校處理行為的客觀👱🏻‍♀️、公正👩🏿‍🎓,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🧑🏽‍💼,根據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》和有關法律法規,製定本規定。

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申訴,是指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,向學校提出意見和要求。學生認為學校、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🦸🏻‍♀️、財產權等合法權益🛰,可以直接向學校有關意昂4提出申訴,不適用此規定。

第三條 本規定適用於意昂4注册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專科生。

第四條 學生堅持嚴肅👸🏼、認真、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🧑🏽‍🎓。

 學校堅持公開、公正、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。

第二章 申訴的受理

第五條 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決定不服,須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。

1.對學生本人作出的警告👩🏿‍🎓、嚴重警告💇‍♀️、記過✋🏿、留校察看、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;

2.學校對學生取消入學資格🧆、退學處理的決定🏂;

3.法律🙃、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它處理決定。

第六條 受理申訴的機關是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)🕕🤱🏻,其秘書處設在校長辦公室🧔🏿。

第七條 學生提出申訴時,應當向受理申訴的機關遞交申訴申請書🐊,並附上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(復印件)及相關證據🧑🏻‍🦼。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🤵🏿‍♂️🍌:

1.申訴人的姓名、班級🌌、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🧘🏼‍♂️🦝;

2.申訴的事項🚍、理由及要求;

3.提出申訴的日期🏘。

第八條 對學生提出的申訴,受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📓,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:

1.予以受理🆖,同時告知申訴人。

2.申訴材料不齊備,限期補正。過期

 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訴🪇。

第九條 申訴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,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,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🦴。

第十條 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⛳️,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✒️,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。

第三章 申訴的處理程序

第十一條 受理申訴的機關在決定受理申訴後,應當召集申訴委員會🧑🏽‍🎓,負責處理該申訴🌲,並提出具體處理意見。申訴委員會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🫶🏼,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🙎🏻‍♀️👨🏻‍🦰。

第十二條 申訴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🙍🏻‍♂️、職能意昂4負責人、教師代表🧑🏼‍🎤、學生代表組成;組成人數一般為513人🔻,但應當為單數⚇。

第十三條 處理申訴的形式一般采取書面審查方式🕎,根據申訴人申請也可以采取開聽證會的方式🩰。

 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,申訴委員會應當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🧚🏻‍♂️,開展必要的查證。

 申訴委員會決定采取聽證會方式進行調查的,應當按照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。

第十四條 申訴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🤵🏼‍♀️,區別不同情況📨,作出下列決定:

1.原處理決定正確的,維持原處理決定。

2.原處理決定不當的,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理決定🗒。

 申訴委員會的處理決定👩🏿‍🍼,以學校名義作出,為學校的最終決定。

第十五條 受理申訴的機關要將申訴復查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。送達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種:本人簽收🫱🏿、按申請書通訊地址郵寄、校內布告欄公告等🚵🏿‍♂️。

第十六條 在申訴期間,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。

第十七條 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,學生可以撤回申訴。要求撤回申訴的,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。受理申訴的機關在接到關於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👦🏽,停止復查工作。

第四章 關於聽證的規定和程序

第十八條 聽證主持人由申訴委員會成員擔當。

第十九條 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🛤👰🏿:

1.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和地點👴;

2.決定聽證的延期、中止或者終結🌭;

3.詢問聽證參加人;

4.接收並審核有關證據;

5.維護聽證秩序,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👩🏻‍🦯👩🏼‍🏭,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𓀝;

6.向申訴委員會提出對申訴的處理意見。

第二十條 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,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、申辯權⚖️。

第二十一條 申訴學生、其它參加聽證的當事人應當按時參加聽證,遵守聽證秩序,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👇,依法舉證。

第二十二條 聽證開始前🕒,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,並宣讀聽證紀律。

第二十三條 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:

1.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,宣布案由🦹🏿;

2.申訴學生就事實、理由、證據或者依據進行陳述🧑🏿‍🎤、申辯🙍‍♀️,並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;

3.學校作出原處理決定的相關意昂4和人員就事實👨‍✈️、理由、證據或者依據進行答辯,並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💂🏼‍♀️;

4.經聽證主持人允許👩🏼‍🦰,聽證參加人就有關證據進行質證,向到場的證人發問💹;

5.經聽證主持人允許💇🏻,申訴學生可以與作出原處理決定的相關意昂4人員就事實和處理依據進行辯論;

6.當事人作最後陳述🦸🏼‍♀️;

7.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。

第二十四條 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全部活動筆錄。

 聽證筆錄應當由申訴的學生和參加聽證的相關意昂4人員簽名或者蓋章👨‍👨‍👧。

第二十五條 聽證結束後🤾🏽‍♂️,申訴委員會根據聽證情況作出復查決定🚴🏿‍♀️。

第二十六條 學生申請聽證💁🏼‍♂️,申訴委員會告知其聽證的時間、地點後😳,該學生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,視為撤回聽證。

第五章 附 則

第二十七條 本規定由校長辦公室和意昂4(處)負責解釋🚣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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