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規範學生校內申訴製度,保證學校處理行為的客觀🧑🏿🚒、公正🫷🏿,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💁🏻,根據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》和有關法律法規🦔,製定本規定☆。
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申訴,是指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,向學校提出意見和要求。學生認為學校🦴、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、財產權等合法權益🚆,可以直接向學校有關意昂4提出申訴,不適用此規定。
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意昂4注册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專科生⚾️。
第四條 學生堅持嚴肅、認真🤸🏼♀️、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👍🏼。
學校堅持公開、公正、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。
第二章 申訴的受理
第五條 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決定不服,須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🆚。
1.對學生本人作出的警告、嚴重警告🧑🏭、記過、留校察看、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🔕🦈;
2.學校對學生取消入學資格、退學處理的決定;
3.法律🔴、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它處理決定。
第六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是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)🦗,其秘書處設在校長辦公室。
第七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,應當向受理申訴的機關遞交申訴申請書,並附上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(復印件)及相關證據。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:
1.申訴人的姓名、班級、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;
2.申訴的事項🤹🏿♂️💃🏼、理由及要求;
3.提出申訴的日期。
第八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🦶🏼,受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,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🤷🏽♂️:
1.予以受理,同時告知申訴人🛀🏽。
2.申訴材料不齊備,限期補正🧕🏻。過期
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訴🚭。
第九條 申訴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👃🏽🧜🏼♀️,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,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。
第十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,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,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。
第三章 申訴的處理程序
第十一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在決定受理申訴後,應當召集申訴委員會,負責處理該申訴,並提出具體處理意見。申訴委員會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,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😵💫。
第十二條 申訴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👩🏼🦳、職能意昂4負責人、教師代表、學生代表組成🖥;組成人數一般為5至13人,但應當為單數🔳。
第十三條 處理申訴的形式一般采取書面審查方式,根據申訴人申請也可以采取開聽證會的方式。
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,申訴委員會應當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,開展必要的查證🚵♀️。
申訴委員會決定采取聽證會方式進行調查的🫃🏿,應當按照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。
第十四條 申訴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,區別不同情況,作出下列決定:
1.原處理決定正確的🤱,維持原處理決定。
2.原處理決定不當的,變更或者撤銷原處理決定🚐。
申訴委員會的處理決定,以學校名義作出,為學校的最終決定🂠。
第十五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要將申訴復查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。送達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種🏃♂️➡️:本人簽收、按申請書通訊地址郵寄⌨️、校內布告欄公告等🚵🏽。
第十六條 在申訴期間,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🧜🏿♀️。
第十七條 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👩🏼🦱,學生可以撤回申訴☔️。要求撤回申訴的,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。受理申訴的機關在接到關於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🚵🏽,停止復查工作。
第四章 關於聽證的規定和程序
第十八條 聽證主持人由申訴委員會成員擔當。
第十九條 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:
1.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和地點;
2.決定聽證的延期、中止或者終結🫸;
3.詢問聽證參加人;
4.接收並審核有關證據🦻🏼;
5.維護聽證秩序,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,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;
6.向申訴委員會提出對申訴的處理意見。
第二十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,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🦼🧏🏻、申辯權🧙🏼。
第二十一條 申訴學生🏹、其它參加聽證的當事人應當按時參加聽證,遵守聽證秩序,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,依法舉證。
第二十二條 聽證開始前,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,並宣讀聽證紀律❗️。
第二十三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:
1.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,宣布案由📭;
2.申訴學生就事實⛹🏻、理由👩🏭、證據或者依據進行陳述🍎💨、申辯👳♀️,並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;
3.學校作出原處理決定的相關意昂4和人員就事實、理由、證據或者依據進行答辯,並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🤘🏽;
4.經聽證主持人允許🤞🏽,聽證參加人就有關證據進行質證,向到場的證人發問;
5.經聽證主持人允許,申訴學生可以與作出原處理決定的相關意昂4人員就事實和處理依據進行辯論;
6.當事人作最後陳述;
7.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。
第二十四條 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全部活動筆錄。
聽證筆錄應當由申訴的學生和參加聽證的相關意昂4人員簽名或者蓋章🏃➡️。
第二十五條 聽證結束後,申訴委員會根據聽證情況作出復查決定。
第二十六條 學生申請聽證🍮,申訴委員會告知其聽證的時間、地點後👨🏿,該學生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,視為撤回聽證🧞♀️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校長辦公室和意昂4(處)負責解釋💉。